因学校录取、工作调动、投靠亲属等原因,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,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《录取通知书》或《户口准迁证》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。
1.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;
2.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若是集体户口的,需要本人页和首页(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);
3.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居民户口迁往市、县外的,提供迁入地县、市级机关签发的《户口准迁证》;
4.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,提供省、市大分办、教育、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;
5.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,提供毕业证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;
6.被普通高校、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学生,需提供录取通知书;
1.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;
2.申请人户籍跨区县以上的,派出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。
3.行政审批科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,并且开具《准迁证》。
4.申请人凭《准迁证》在迁出地办理《迁移证》后,持两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,派出所当场办结。
办理时限:
材料齐全,市区内迁移的当场办结;跨区县以上的,需报区县审批的,二十个工作日完成
办理费用:
首次办理《户口簿》免费,补、换《户口簿》工本费6元,《准迁证》或
《迁移证》4元。